预星空体育存健身卡概不退款?

2024-08-08 17:04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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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期,李女士办理瑜伽健身卡,上了一节瑜伽课后想退费,但瑜伽馆以“概不退换”为由拒绝。无奈,李女士将该瑜伽馆诉至法院,请求解除与瑜伽馆的服务合同并要求瑜伽馆返还剩余服务费。

  2022年,李女士在西安市高新区某健身瑜伽馆体验瑜伽课程后,经过瑜伽馆销售人员的介绍,与该瑜伽馆签订了《会籍合约》,购买了该瑜伽馆的健身“季卡”、10节VIP课程以及15节小班课。同日,向该瑜伽馆支付了6500余元预存卡费后,李女士在该瑜伽馆上了一节私教课。2023年5月,李女士再次前往该瑜伽上课时,发现她的“瑜伽私人教练”已经离职。2023年5月11日,李女士通过微信联系瑜伽馆客服,表示其购买了瑜伽健身卡,尚未“开卡”,因长期不在西安,要求退费。

  庭审中,瑜伽馆的经营者表示,在与李女士签订的《会籍合约》中“季卡”属于时效卡,已经到期;且该合约中特别备注了“特价卡不退不换”,故不同意向李女士退还费用。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瑜伽馆书写的“不退不换”字样,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,限制了消费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选择权和合同解除权,应属于无效条款。消费者明确表示不继续接受服务,双方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如果李女士确实违约,瑜伽馆可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的费用和违约金后,将剩余款项退还给李女士。

  在主审法官的释法说理后,李女士与瑜伽馆经营者均表示通过释法明理,了解了法律规定,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由瑜伽馆向李女士退还5000元。

  预付式服务合同能否履行,与消费者本人是否接受服务密切相关,消费者已经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服务,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服务合同应当予以解除。如果经营者在预付式服务合同中约定了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限制的“霸王条款”,该条款应属无效,经营者可在扣除已消费款项、违约金或其他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消费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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